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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17-05-26】 【字号: 】 【点击数: 】 【关闭此页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跨越县、区超限运输,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4.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10号令《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7.授权依据或委托依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二、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

(2)符合《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三、申报材料

(1)承运人需提交书面申请。

(2)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运输必须提供运输方案。

(5)车辆行驶证。

(6)组织机构代码,个人需提供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超限运输由于车辆、道路、桥梁的特殊性,本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只能办理符合《本市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规定》要求的超限运输申请。超过《本市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规定》的申请,在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受理后,由市路政支队审批科负责办理。

1、市政务中心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书、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材料。

(2)符合《本市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规定》的申请,填写《公路管理超限运输申请表》。

(3)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4)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日内作出决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工作日)。

五、超限运输提前申报规定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市路政支队审批科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2)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川价发〔2012〕811号。

(3)收费项目按照车辆和货物具体情况确定。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交通局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7421

雅安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电话:(0835)2610438

雅安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办证联系人:康兰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电话:(0835)2610566

办理地点: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中心二楼365bet亚洲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