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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17-05-26】 【字号: 】 【点击数: 】 【关闭此页

一、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通畅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2号令《路政管理规定》:

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年10号令《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五条: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6.授权依据或委托依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只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二、申请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2)符合《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含相关审批手续)、设计图。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组织机构代码,个人需提供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2)政务中心受理后,凭受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到市路政支队审批科办理相关手续。

(3)由市路政支队审批科负责协调组织现场勘验和审核。

(4)签订协议。交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补偿费。

(5)国、省道审批由市路政支队审批科审查。

(6)由市路政支队审批科制作许可证后转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承诺8日内作出决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2)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川价发〔2012〕811号。

(3)收费项目视其具体申报情况、道路情况确定。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交通局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7421

雅安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电话:(0835)2610438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雅安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电话:(0835)2610566

办理地点: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雅安市政务中心二楼365bet亚洲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